誘騙私密照還威脅性交易 少女配合警逮渣男判刑8年

誘騙私密照還威脅性交易 少女配合警逮渣男判刑8年
誘騙私密照還威脅性交易 少女配合警逮渣男判刑8年

CNEWS匯流新聞網記者張孝義/台北報導

張姓男子藉由交友軟體結識13歲的少女,雙方互動期間,張男誘使少女提供裸露私密部位照片,接著想以每小時5000元代價與少女性交易,被放鴿子後竟以散布私密照脅迫少女性交易,少女配合警方逮到張姓渣男,期間仍被強迫口交,桃園地院判處張男徒刑8年,張男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今(11)日駁回張上訴,維持8年原判。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張男是透過「JD 交友軟體」結識13歲的被害少女,利用少女涉世未深,誘使其提供裸露私密部位照片,少女依指示,自拍及傳送裸露胸部等猥褻行為的數位照片給張男。

109年11月3日,張男以交友軟體與少女相約以每小時5000元代價進行性交易,本來同意的少女反悔,放了張男鴿子,張男於是在隔天傳送將於網路及臉書社團散布少女裸露胸部照片的訊息,藉此脅迫少女與其為性交易,心生畏懼的少女因而報警,並與員警配合佯裝同意性交易。

同年11月8日晚間11時許,少女與張男在桃園市龍潭區某處麥當勞見面後,張男隨即駕車載少女駛離現場,並令少女為其口交。

桃園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未遂罪、既遂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危害名譽罪,判處應執行刑8年。

張男上訴二審,主張少女自行拍攝及傳送性影像,他並未引誘;第二次相約性交易是少女配合員警誘捕,非因他的脅迫,原審量刑亦屬過重。

合議庭審理後,認定張男上訴理由均不可採,原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違誤或不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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